各设区市科技局,杨凌示范区科技局,韩城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已由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6月29日发布。根据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项目验收管理的要求,项目到期后承担单位要及时提交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题验收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二、结题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须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提出验收(延期、结题或终止)书面申请。项目主管处室于2018年6月1日前将提交验收申请单位的清单提交计划处备案。
2.2015年以前立项的项目(课题)按规定格式(见陕西科技信息网下载中心)填报纸质材料,2015年以后立项的项目(课题)通过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生成验收申请。
3.项目主管处室同意验收申请的省财政立项资助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向省科技厅条财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4.计划处根据主管处室意见和财务审计结论(立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确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召开验收会,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依据是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的本项目(课题)的任务书或合同书。
根据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准予结题、未通过验收或终止结题。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为通过验收;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大部分但达不到验收通过的为准予结题;完成量不超过规定目标任务一半的为未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且延期不到一年的,给予半年整改时间后重新申请验收;未通过验收且延期一年以上或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终止结题。
6.计划处根据验收意见办理验收证书或出具项目(课题)结题(终止或未通过验收)意见。
三、特别说明
1.如自评无法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目标任务的,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及申请延期(仅限逾期不超过一年的项目或课题,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结题(或终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的公章。
2.凡列入2011年至2014年陕西省科技统筹创新工程计划、已过合同规定完成时限的重大项目(难题招标项目和地方重大项目),各项目及课题(可单独)均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交验收相关申请。
3.对本次验收范围内的逾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课题),提出结题验收申请且验收结论为准予结题的1年内、未通过验收或终止结题的2年内,其负责人不得申报省级或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起算时间为验收结论给出时间)。
4.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省科技厅将把项目(课题)结题验收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记入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的信用档案。
5.逾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课题)如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仍未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的,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项目(课题)负责人将被记入“黑名单”,项目(课题)负责人以后不得申报省级或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6.验收材料请先提交相关业务处室审核。联系方式:
组织干部处:87294180 政策法规处:87294265
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81294815 科技产业发展处:87292778
科研条件与财务处:87294295 高新技术发展处:81294883
农村科技处:87294233 社会发展科技处:87294140
国际合作处:81294887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81294835
发展计划处:吴 晶 029-87294281 吕永卫 029-81294717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