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2.宣派董事建议派付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委任及重选董事;
4.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5.续聘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及
6.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经过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动议:
(1)在本决议案第(3)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及订立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2)在批准本决议案第(1)段後,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订立或授予在有关期间结束後得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3)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1)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本面值总额(但不包括根据:
(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ii)按本公司购股权计划下授予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
(iii)按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而进行者;)
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20%,而上述批准应以此为限;
(4)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时;
「配售新股」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提出发售股份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在考虑任何地区之法律规定之限制或责任或在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动议:
(1)在本决议案第(2)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或任何适用於本公司之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购入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2)本公司於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第(1)段之批准而可能购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而上述批准应以此为限;
(3)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时。」
(C)「动议在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6项(A)及(B)段所载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之前提下,扩大授予董事可行使本公司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将董事行使本公司购入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的权力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加入,惟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
附注:
1.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该期间内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
2.为符合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时正,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3.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并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委任代表文据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不得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5.就载於本通告第6项(A)段决议案而言,现正寻求股东批准给予董事可於合宜时配发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董事现时并无计划发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
6.就载於本通告第6项(B)段决议案而言,现正寻求股东批准给予董事可购回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董事谨表明,在彼等认为合宜并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之情况下,方会行使获授予之权力购回本公司股份。
7.就载於本通告第6项(C)段决议案而言,现正寻求股东批准扩大授予董事可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在其上加入根据载於本通告第6项(B)段决议案所授予之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数目。
8.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任何股东於任何股东大会上之投票须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